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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将佘祥林“死刑”错案定为“中国司法耻辱日”
文 / 任善炯
八年前的2005年4月1日,曾经被错判为杀人犯的湖北京山县无辜的公民佘祥林结束了11年的黑牢悲苦,走出了死刑的绝境,恢复了自由。这桩因“被杀害的佘祥林的妻子活着回到家乡”而让佘祥林的“死罪”得以昭雪的惊天错案,曾经震动中外,也成为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国家司法体制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当年曾经错判无辜公民佘祥林死刑的京山县检察院一位检察长在回首佘案的整个审理程序时说:该案每个环节都是合法的、公正的。但是,“合法、公正”的程序,却酿成了一件惊天冤案! 而在被纠正错案出狱八年后的佘祥林在被捕前,他还是半个警察——当地派出所辖下的治安巡逻员,当过多年的“协警”,是个喜欢法律的人。以他对法律的熟悉和研究的眼光来审视当今社会,同样一语惊人:“身边所有的案件,跟法律没有关系,法律是法律,但执行起来是另一回事儿,在中国,法律只是文字而已。” 当法律工作者重翻已尘封11年的关于佘祥林杀妻案件的9本案卷,大致还原对佘案审理的全部过程:也看到了在历时四年又两个月的错判佘祥林死刑的司法过程中,那一整套复杂的司法体系以及一群“铁面”执法者,是如何“严格、公正”地将这位清白的公民,最终变成了一个“死刑罪犯”的执法业绩。 佘祥林只是第一个被广泛关注的有此类遭遇的人,却远不是最后一个。在他的错案被纠正之后,相继被发现是惊天错案的还有多起:其中有2010年,河南人赵作海在坐了11年牢后,当年判他所“杀害”的同村人再度出现,赵作海案被认定为“错案”;2013年年初,浙江杭州再次曝出一起错案,5名犯罪嫌疑人被判死缓或无期,已服刑16年后,真正的凶手突然现身,让中国司法界再度震惊……面对侥幸地从威严的中国司法体系和监狱高墙里存活下来的佘祥林们,难道我们这个自称为法治国家的新中国,启动一个“国家赔偿”就算“公平、公正”了吗? 中国法律的地震并没有结束,司法界应该自觉地让余震一次次地震撼自己,从而让中国司法界永远处于兢兢业业与惊秫惊恐的警觉执法状态,这样才能让中国的公民活得更安宁、自信和有尊严。因此,笔者建议中国司法、公安和法院、检察系统,应该将纠正错判无辜公民佘祥林“死刑”、以及佘祥林重新获得自由的2005年4月1日,定为“中国司法耻辱日”。
2013.2.21 于荆楚故地
最后修改于 2013-02-21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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